广东省江西赣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广东省江西赣州商会。英文名:JIANGXI G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PROVINCE, 简称:JXGZCCGD。

第二条 性质 广东省江西赣州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经济合作以及区域发展需要,由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牵头,由江西赣州籍人士在广东省范围内投资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型的工商企业自愿参加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民主办会的原则,在严格的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形式,把广东省江西赣州商会办成一个有利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实现横向交流、提升和促成本会企业家事业发展的一个平台。

第三条 宗旨 本商会坚持“联谊、互助、共赢、发展”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为商会会员建立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充分交流的互助互动平台,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商会会员之间的联系,发动企业会员通过项目投资、公益捐助、文化交流等方式,在促进粤虔两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国家繁荣昌盛、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自我发展。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经贸委,同时接受江西省赣州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商会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社团法人的各项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业务主管单位与监管机关的指导与监管下,在商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安路19号东田大厦6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综合平台,实现资讯与资源共享。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关系,促进彼此交流和合作,发挥本会会员企业的整体优势。

(二)收集会员意见或建议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立会员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渠道,发挥组织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促进粤赣两地建立更加紧密的经贸合作关系和文化交流,为两地经济、文化繁荣与发展作出贡献。

(四)接受会员委托处理法律事务,为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宣传粤赣两地投资环境、发展战略和建设成就,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视野,分析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理解国家政策,把握区域经济发展出现的商机。

(五)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了解国家以及粤赣两地政府颁布的最新法规、政策,并接受政府委托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和规则,树立和发扬“信守承诺”和“守法经营”的良好从业道德;

(六)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为会员提供招商、投资市场, 技术、商品等信息和管理、品牌推广、法律、会计、投资、仲裁、咨询等服务。

(七)举办展销会、订货会,组织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八)举办各种公益活动。在积极参与广东经济发展前提下,特别为促进江西赣州发展,为江西赣州革命老区、边远地区群众摆脱贫困,支教、助残、助学、改善乡村公共卫生基础条件、保护和发掘珍贵的苏区和民族文化遗产等公益事业服务。

(九)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为创造和谐商会,提供交流与互动的技术性条件。

(十)创办本商会网站、电子杂志、编发纸质的通讯会刊与宣传品,为两地投资招商、会员创业、建设一个学习性商会,提升会员素质服务,以帮助会员适应飞速进步发展的社会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十一)承办政府及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单位会员为企业性质的会员,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会员一律平等,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江西赣州籍人士,江西赣州工商企业在粤投资经营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工商企业均可申请参加并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1、广东省内设区,市的江西赣州各市县商会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本会与团体会员是直接的组织,协调,服务的关系。

2、各团体会员可将其所辖县(市)赣州商会的负责人和会员代表,书面推荐到本会,作为本会理事会候选人,参加本会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3、团体会员统一以团体会费的形式上交给本会。

(二)个人会员

1、凡热爱祖国,热爱江西,遵纪守法,合法经营,认同赣商文化,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个人(本人为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各类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在社会,专业领域有建树和较大影响力的个人均有资格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2、本会可以经理事会通过,邀请少数在职或退休的赣州市有关领导或在粤的赣州籍有关领导. 以及有影响力的企业家组成荣誉顾问团(非会员身份),以便为商会开展服务,为会员学习,创业,维权,提供专业服务。设立:荣誉主席,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为赣州籍有影响力且自愿捐助会费的企业家),荣誉顾问,名誉顾问(为赣州籍有影响力且自愿捐助会费的企业家),专家顾问(注:顾问团成员均为自愿支持本会特邀专家、学者、有识之士、知名人士,本会不支付任何顾问费用)。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性质的会员,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会员一律平等,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江西籍人士、江西工商企业在粤投资经营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工商企业均可申请参加并成为会员。本会也可经理事会通过、吸纳一些在学术上有创见的专家、学者、有识之士成为本会特邀专家(非会员身份),组成各类专家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以便为商会开展服务,为会员学习、创业、维权,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须具体载明该机构名称〗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按所申请的商会会员类型缴纳会费年费。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在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各项福利。

(六)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七)商会按会员类型提供相对应的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费标准如下:(人民币)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

2、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3、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4、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56万元;

5、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35万元;

6、会员单位(含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15万元。

7、团体会员每年或每届向本会缴纳会费,具体金额由本会理事会根据其具体规模讨论而定。

(二)会费收取的办法:会费按年度或按届收取,会费的缴纳时间为入会之日计,次年的会费对应入会之日按12个月自然年日期收取。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或因本章程第十三条被开除会籍者,不得享受本会一切权利,所缴会费一律不退还。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和决议者,损害本会名誉和行为者,擅自公开发表言论或文字攻击本会者,宣告破产者,严重触犯刑律者,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30%;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商会筹备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 协助会长工作,分管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权及罢免权,列入第二十一条(五)中。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四十二条 本会届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实行收入与预算公开。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八条 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